@周口人 这里有份停车标准姿势 请查收!
来源: 周口市公安局
时间: 2020-06-23 0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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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一)

该车辆显然违反了实施条例63条的第一种情况,对禁止停车标志竟然熟视无睹,交警蜀黍也只好跟你拍照留存啦!
提示:我们停放机动车辆时,一定要了解准备停车路段是否为禁止停车路段,如果是,还是请把车停放到停车场吧,可能你要多走几步路,但是你方便了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避免了道路的交通拥堵情况的发生,和谐畅通的交通环境需要我们共同创造。
(二)

如此任性停车,简直是对交警蜀黍的“挑衅”呀!根据实施条例63条第二种情况,抄录你的车牌蜀黍也就不客气啦!
提示: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这些路段车辆、行人较为集中,本来就很有限的道路资源再被乱停乱放的车辆占用,很大程度上影响通行效率。所以,请大家切勿在这些路段随意停放车辆。
(三)

对比实施条例63条第三种情况,别说30米啦,你是和公交站牌零距离接触啊!大家说给他贴单亏吗?
提示: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这些位置是方便紧急救援车辆或公共交通通行的地方,你的随意停放就会对别人的生命、财产带来很大的危害。
(四)

实施条例63条第四种情况说的就是你这样的,这样着急忙慌的下车,真的不怕后面的车辆撞到你吗?
提示:这种情况,看似你为了不影响大家的通行,急急忙忙下了车,但是对你自身的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相信大家看到的因突然开车门下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视频已经不少了,小编就不在加以佐证了。请大家记住,安全法第一条阐明的立法目的,就是保障我们的人身安全。
(五)

根据实施条例63条第五种情况,即使你真的是“路上的猛虎”,交警蜀黍也要把你拿下。
提示:如果我们准备临时停车路段,不是禁止停车路段,请大家一定要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且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请立即驶离。驾驶人如需下车办事,请参照第一种情况,将车辆停放到停车场或停车位上。

近在咫尺,差距却又那么大!!
(六)
责任编辑:周口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