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有奖|周口市公安局公布涉外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 周口市公安局 时间: 2020-06-10 08:50:0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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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举报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效打击外国人及相关单位、个人涉外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外国人日常管理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周口市公安局特制定《涉外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涉外违法犯罪线索进行不同程度奖励。

奖励举报对象:发生在周口市范围内的涉外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有明确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关键作用;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奖励具体标准:举报一起涉外违法案件线索奖励人民币300元,举报一起涉外普通刑事案件线索奖励人民币500元,举报一起涉外重特大刑事案件线索奖励人民币1000元。有关部门对举报涉外违法犯罪行为已经给予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但该奖励金额未达到本办法奖励标准的,补足奖励差额。实行首报奖励和一案一奖制度。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时间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多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奖金平均分配。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举报本办法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本办法规定。

举报违法内容:外国人及相关单位、个人有下列违法犯罪行为的,任何单位、个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旅馆业对入住外国人未实名登记的。

(二)散居社会面外国人未在入住后24小时内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住宿登记的。

(三)外国人从事与签证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行为的。

(四)外国人非法就业,有关单位、个人非法聘用外国人,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

(五)外国人非法居留,或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16周岁外国人非法居留的。

(六)非法出入境,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组织他人非法出入境的。

(七)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虚假邀请函件或其他申请材料骗取出入境证件的。

(八)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入境证件的。

(九)骗取出入境证件,冒用他人出入境证件的。

(十)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外国人。

举报方法途径:

(一)通过“110”报警电话、各级公安机关互联网门户网站、信函等方式举报。

(二)使用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外公布的电话举报。

(三)直接到市局及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外国人停居留地或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举报。

(四)其他方式举报。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举报信息查证属实并对违法犯罪行为人作出处理后,向举报人发布奖励通知。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及银行账户,不提供本人账户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或其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人员,以及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附:全市公安机关出入境受理点及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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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口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