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周口市中心城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
来源: 周口市公安局 时间: 2021-09-14 15:23:2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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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周口市中心城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管理使用,切实解决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事故高发、被盗案件多发、火灾事故频发等问题,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184号)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中心城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加强管理,并启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共享电动自行车除外,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现就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加强中心城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管理

用户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不得购买超标车辆以及非法改装车辆。购买时要查验产品的CCC认证证书、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等信息,确保整车质量≤55千克,设计最高车速≤25公里/小时,车体宽度≤0.45米,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购买后应保管好来历证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等资料凭证。用户发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或销售商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新国标(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有权要求销售商退货或更换合格产品,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中心城区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发现企业存在资质不符合要求、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加装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等问题的,依法严格处理。

二、对中心城区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

在中心城区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登记上牌,登记上牌电动车的车主必须是具有周口市中心四区(川汇区、经济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户籍或持该四区范围内有效周口市居住证人员。

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悬挂正式号牌(绿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悬挂临时号牌(黄牌)。对悬挂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2024年12月16日起,悬挂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严禁上路行驶。中心城区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同时安装智能管理模块,实现防火、防盗、智能管理等功能。为减轻群众负担,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及安装智能管理模块费用由市政府承担(首次上牌后,因故补办牌照的,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集中登记上牌时间

2021年9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

四、集中登记上牌地点

在市区范围内设置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服务网点,广大市民可就近办理(具体地点另行公布)。

五、登记上牌所需资料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户籍不在中心城区的居民,还需提供中心城区有效居住证)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盖章收据等合法来历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或者相关凭证。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代办委托书和委托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集中登记上牌期间,凡无法提供合法来历证明的电动自行车,原则上不予办理。确系本人所有,所有人自愿当场承诺电动自行车有合法来源的,视情予以办理。

集中登记上牌结束后,中心城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转入常态化工作,上牌地点另行公布。

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秩序管理

2021年12月16日起,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周口市中心四区(川汇区、经济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出行,骑行电动自行车时应当佩戴头盔。

公安机关将严查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上牌、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越线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告对本地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

特此通告。

 

周口市公安局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日


责任编辑:周口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