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范飞行秩序,防范化解“黑飞”等安全隐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与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周口市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全面开展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备案工作。特此通告:
一、登记对象与范围
凡在周口行政区域内持有、使用民用无人机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持有人”),除执行军事、警务、海关等任务的无人机外,均须依法办理登记备案。具体包括:
(一)最大起飞重量≥250克的民用无人机。
(二)最大起飞重量<250克但具备超视距飞行、摄像搭载、可编程自主飞行、集群飞行等功能的民用无人机。
(三)经改装、加装后性能参数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民用无人机。
(四)一切自制、组装、拼装的民用无人机(不限重量)。
(五)鼓励主动登记备案除以上类型外的无人机。
二、登记时间与方式
(一)登记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现有民用无人机持有人应在30日内完成登记;线上新购的须于购买之日起7日内、实体店新购的需在店内扫码完成登记。
(二)登记方式:一是个人持有者通过微信“河南公安微警务”公众号或支付宝进入河南警民通小程序,或下载河南警民通APP,依次点击业务办理-个人-治安业务-个人无人机持有者登记,实名认证登录后,进入系统提交相关信息完成登记。二是个人、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持有者使用电脑或手机,在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s://zzpt.henanga.gov.cn/wrj/或直接扫描附件二维码登录管理系统办理登记。三是建议持有人按规定在国家民航局UOM系统(https://uom.caac.gov.cn)同步完成实名登记。
三、法律责任
(一)对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即实施飞行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违规操控等行为,将依法处以罚款、没收无人机等处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飞行的,将对监护人处以相应的罚款。
(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重要提示
(一)公安机关对登记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仅用于公共安全管理。
(二)无人机持有人应自觉遵守空域管理法规,依法依规飞行,切实履行安全责任。
(三)请广大持有人积极配合登记工作,如实填报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请广大市民、单位及飞行爱好者积极配合,共同维护我市空域安全与社会秩序。
附件:无人机治安信息管理系统登录二维码
周口市公安局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