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公安局关于《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裁量标准
一、违反《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从高空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情形的表现情形:抛掷物品未砸到人和物品的,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情形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处罚。
二、违反《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情形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2)一般违法情形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3)严重违法情形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