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 周口市公安局 时间: 2022-01-01 17:47:1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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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

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呈现多点爆发态势,全国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持续增加,我省也相继出现确诊病例。元旦、春节“双节”将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压力随之增大,形势更加严峻。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以下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进出车站、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

四、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五、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六、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村)闭环管理防控措施的;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或者强行外出、聚集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八、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拒不接受车辆和人员情况核查等防疫措施,强行冲撞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等通行的;拒绝、阻碍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实施防疫检疫、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医疗物资调配、运输等防控措施的,殴打、侮辱医务人员、人民警察、疫情防控等工作人员,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十、违反国家规定,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妨害药品管理,生产、销售、提供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扰乱市场秩序的;随意倾倒或者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使用过的生活用品、医疗垃圾等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培训会议、娱乐、商业活动、婚丧嫁娶等群体性聚集活动,可能造成重大疫情防控风险的。

十二、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控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十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封控、管控等疫情防控有关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战“疫”工作仍需我们一起努力,希望全市人民同心合力,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毫不懈怠做好自己“健康第一负责人”,携手共筑全市疫情防控安全屏障,守卫好我们的美好家园

值此“双节”来临之际,周口公安衷心祝愿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周口市公安局  

2021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周口市公安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