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守护 | 周口交警提醒司机朋友们,春节别酒驾,我们天天查!
来源: 周口市公安局 时间: 2022-02-04 10:41:59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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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春节假期

亲友团聚、聚餐饮酒、盛情难却

小酌一杯再正常不过

 

周口交警特别提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若确实喝了酒

请让没喝酒的家人开车

或寻找代驾

千万不要酒后驾车!!!

更不要醉酒驾车!!!

 

咱们一起看一看近期全国各地交警部门查处的酒驾醉驾典型案事例。

01、2月1日,云南省纪委监委通报了4起党员、公职人员涉嫌酒驾案例。其中,昆明市某区委常委长韩某某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

 

02、2021年8月13日凌晨,沈丘县郭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沈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49.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1月27日,郭某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03、2022年1月2日,云南省腾冲市团田派出所接到乡疫情防控办公室通报:“一名货车驾驶员拒不接受检查,冲卡逃离,现该男子已被截回检测点。”

民警询问驾驶员张某情况时,发现其散发浓烈酒味,随即对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67mg/100ml。

 

张某被依法处以20日行政拘留,5000元罚款,同时被吊销持有的“A2”类机动车驾驶证,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但结束了多年的驾驶资格,还失去了稳定的收入。

上述三起典型案例,满满都是知识点。每个涉案人员的酒驾、醉驾成本都相当严重,为什么这么说?咱们一起往下看。

 

 

 

特别提醒: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案例2中提到的“危险驾驶罪”定罪,处拘役1至6个月,并处罚金。

来,小编为大家普及一下“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普及完“危险驾驶罪”的知识点,小编再为大家延伸一下相关法律知识,咱们一起来看看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后的对于个人前途会造成什么影响吧。

延伸知识点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周口交警特别提醒:

春节交警不放假

天天在岗查酒驾

为了您和他人的平安幸福

请牢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责任编辑:周口市公安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