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办理须知
来源: 周口市公安局 时间: 2020-06-17 10:40:58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一、 所需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机动车号牌;

    (5)属于报废解体的,还应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监销车辆还需提供《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6)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提供机动车灭失证明原件;

    (7)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提供机动车制造厂或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8)属于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提供出境证明复印件或者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

    (9)属于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10)属于非法拼(组)装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北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提供机动车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11)属于车辆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原件。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办结。

 

备注:

    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和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业务前应先将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责任编辑:周口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