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中关于身份证明的解释
来源: 周口市公安局 时间: 2020-06-17 10:40:03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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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民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使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未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8)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责任编辑:周口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