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定
来源: 周口市公安局 时间: 2020-06-17 10:21:0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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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定

 

一、网吧的所有客户端电脑,除操作系统、防火墙、杀毒软件、影音播放器等必须安装在启动盘的软件以外,其它任何应用软件一律不得安装在有还原精灵(或类似此软件功能的软、硬件)的逻辑硬盘上(通常为C盘),如:FTP、MSN、QQ、UC、游戏等 。

二、业主网管及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停止(或不正确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硬件、软件)、干扰破坏网吧安全技术措施的运行。

三、无论网吧是单线接入还是双线接入,一律不得将一部分上网终端接入镜像端口而另一部分终端接其它端口。

四、严格落实上网终端编号与IP地址尾数对应要求,上网日志按照规定留存60日以上,网管或技术人员不得随意应网吧业主要求改变日志状态(如:觉得日志太大,随意删除日志或断续记录日志)。

五、不得为动态IP地址用户提供技术服务。

六、网吧变更IP(含增加IP)后24小时内必须告知公安网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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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口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