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责任书
周口市公安局网技支队:
为加强对本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健康文明上网,确保本营业场所的信息网络安全,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单位特作如下保证: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 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地级市以上公安部门制定的互联网营业场所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 要求上网消费者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军人证、护照)上机;建立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对上网用户姓名、单位、住址、证件号码、用机代码及用机起止时间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60日;系统必须具备完善的日志文件管理功能,日志文件保存期不得少于60日。
四、 不利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 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 不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 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程序的;
(二)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 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六、 落实技术措施防治计算机病毒和防范网络攻击,及时更新和下载系统补丁。
七、 不转借、转让账号。落实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八、 对利用本场所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予以制止,保留操作记录,并及时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举报。
九、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责任单位:(盖单)
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