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为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行为,加强公众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 “网吧”必须安装、运行网络安全审计系统,及时升级网络安全审计系统到最新版本,不得擅自删除系统。
二、 凡在“网吧”上网的人员,应主动出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必须按有关规定自觉履行上网登记制度。
三、上网人员登记,由“网吧”管理人员查验身份证明后进行录入网络安全审计系统,才能上网。对未登入安全管理软件或不如实、完整登入安全管理软件的,按未建立上网登记制度处罚。
四、 上网登记要建档保存60日以上,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五、上网人员要严格履行上网登记制度,对拒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的,“网吧”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接待;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违反上述行为之一的,公安机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等相应法律法规,给予警告、处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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