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公安局信访事项办理流程
来源: 周口市公安局 时间: 2020-06-17 10:59:2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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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公安局信访事项办理流程

 

一、信访投诉举报渠道

1、信访投诉举报电话:0394-8123530

2、信访投诉举报邮箱:内网p-ks@gaj.zks en

外网:微信搜索“河南信访”公众号,关注后进行相关操作。短信投诉(周口市信访局)15516715887。

3、信访投诉举报地址:

川汇区黄河路西段、市公安局综合楼一楼公安信访接待大厅

二、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办理流程

1)受理事项

对于属于本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国,无法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办理。15日内将受理事项转交有关部门、警种办理。有关部门、警种在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期30日,办理意见及处理结论书面反馈信访部门答复信访人。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3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复查机关或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对公安厅答复意见不服的,应到省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答复机关应在30日内答复完毕,并将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在3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省公安厅提出复查请求(对省公安厅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到省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复查机关应在30日内复核完毕,信访人仍以同一事由反复到公安机关信访的,纳入终结范围。

2)不受理事项

对于属于本级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行政,刑事、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或对本级公安机关已办结的行政、刑事、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不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相应法定救济途径的,不按信访事项受理,导入法定程序办理。5日内转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警种办理。有关部门、警种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告知信访人办理结果及法定救济途径。信访人对法律结论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法律救济请求,符合受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结论并告知信访人,或引导信访人到有法定管辖权的机关提出请求。法律结论已生效,法定程序已经穷尽,信访人仍反复申诉控告、缠访缠诉的,主办公安机关可逐步向省公安厅申报终结。

3)其它不予受理事项

1.非公安管辖的。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到检察机关提出;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属于有劳动争议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

2.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复查、复核)的;

3.应到却未到下级公安机关提出的;

4.对信访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公安机关再次走访的;

5.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没有依法提出复议、复查、复核等请求,超过法定救济期限的;

6信访事项已有终结意见的;

7.反映问题无实质内容的。

三、信访部门窗口单位

1)办公地址:川汇区黄河路西段、市公安局综合楼一楼公安信访接待大厅。

2)工作时间:每周1-5为工作日,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3)联系方式:0394-8123530


责任编辑:周口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