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大五届二次会议第8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来源: 周口市公安局 时间: 2024-06-15 16:17:28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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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郭良华代表:

“关于对采取专项措施打击利用办卡诈骗风潮的建议”已收悉,衷心感谢您对周口公安事业的的关心和支持,刑侦支队作为承办单位认真研究了建议内容,采取针对性工作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可能涉及的罪名及相关法律条文

(一)合同诈骗罪。在办卡时商家通常会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如果商家在签订合同时就已明知无法履行合同承诺内容,或者故意隐瞒真相、欺骗消费者,其行为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以办卡为幌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则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打击利用办卡诈骗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一)依法打击利用办理会员卡实施诈骗的行为。消费者发现自己被骗后,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严格按照办案流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开展案件侦查工作,及时、全面收集相关证据,严格区分诈骗与一般经济纠纷的不同,对涉嫌诈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打击,维护人民群众正当权益。

(二)依法追缴赃款,全力挽回受骗群众财产损失。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将追赃挽损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坚持打击与追赃并重,全力为受害者挽回经济损失。

(三)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群众防骗、识骗能力。公安机关在依法打击此类犯罪的同时,不断强化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防范意识。通过开展以案说法、发布消费预警提示等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风险,避免上当受骗。

(四)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作,畅通线索移交渠道。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将主动作为,积极与市场监管、消费者协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协作,探索建立线索移交机制,加强行刑衔接,广泛收集利用办理会员卡实施诈骗线索,打击犯罪分子嚣张气焰,有利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五)打防结合,及时反哺社会治理。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时,将对侦办的每一起案件进行案后反思,对发现的社会治理漏洞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和行业,实现打击反哺社会治理最大化,社会共治良好化。

再次感谢您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希望您持续关注并支持公安工作。

 

周口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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