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李某某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案
2024年6月14日川汇区分局城南派出所接反诈中心移交断卡线索:李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2XXXXXXXX5712,初中文化,将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用于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经查,李某某在微信群里看到兼职代购消息,经与发布消息的人联系,了解到每次使用银行卡进行“代购”可获得500元的代购费。经详细调查,诈骗犯罪团伙利用李某某的两张银行卡进行刷单过账,其名下的两张银行卡累计转入资金50次,转出资金8次,涉案资金5万余元。李某某到案后,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李某某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李某某以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
案例二:牛某某阻碍执行职务案
2024年01月11日14时01分,经济开发区分局太昊路派出所接报警称:交警支队事故科民警在工农路泰和城院内处理一起电动两轮车与私家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时被阻碍执法。经查,事故科民警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后,认定电动车主全责并启动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机制。电动车车主的哥哥牛某某在现场认为交警处理不公,以各种理由阻碍民警执法。事故科民警及牛某某弟弟劝其离开现场,牛某某不停劝阻,并对事故科民警进行侮辱谩骂。派出所民警出警后,现场口头传唤牛某某到太昊路派出所接受调查,牛某某到案后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李某某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牛某某以阻碍执行职务行政拘留七日。
案例三:郭某“飙车炸街”案
2024年五一节假日期间,有群众报警投诉:大庆路与庆丰街路段有人多次深夜实施“飙车炸街”行为。交警支队特勤大队通过查看视频监控、实地走访和蹲点摸排,锁定“飙车炸街”车辆及违法行为人郭某。5月6日晚10时许,民警在“飙车炸街”车辆经常停留地进行蹲守,现场抓获违法行为人郭某。经查,违法行为人郭某多次实施“飙车炸街”、无证驾驶、使用伪造车牌等违法行为,根据郭某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第二款对违法行为人郭某以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罚款贰仟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以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罚款伍佰元,并处行政拘留5日。同时,对其制造噪音扰乱居民正常生活等违法行为移交川汇区分局处理,川汇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警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