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理河宜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烟花爆竹燃放有条件放开的建议》(20240208号)提案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和关注。对于您的建议,周口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针对有关情况进行研究,督促相关警种部门对照建议认真办理、落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公安机关会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反映您提出的建议,在市委市政府许可燃放的情况下,发挥公安机关职责,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强化道路运输和燃放安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再次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周口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