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口市公安局关于临时禁止“低慢小”
飞行器和空飘物在相关区域飞行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空域秩序,防范各类安全风险,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周口市部分区域低空慢速小型目标飞行器和空飘物(以下简称“低慢小”飞行器(物))实施临时禁飞管控,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低慢小”目标
“低慢小”飞行器(物),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伞、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孔明灯等“低慢小”飞行器(物)。经批准用于安保和应急救援等飞行活动的航空器和空飘物除外。
二、管控时间
2026年2月6日12时至2026年2月10日24时止。
三、管控范围
文昌大道以北、中原路以东、太清路以南、天山路以西形成的闭合区域。
四、管控措施
(一)在上述管控时段和区域内,禁止“低慢小”飞行器(物)飞行。涉及相关活动保障、应急救援、勤务执勤等特殊任务飞行及有宣传等需要的部门和单位,提前报周口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
(二)管控期间,请相关从业单位、广大居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通告规定,杜绝违规飞行。
(三)管控时段内,对于违规飞行“低慢小”飞行器(物)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群众如有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特此通告。
周口市公安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