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公安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1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周口市公安局 时间: 2025-06-20 17:29:34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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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区代表团并崔凤丽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公安部门应在市民中心或者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户政窗口的建议2025第0113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公安政务服务工作,2021年以来累计推出77条便民利企措施,2023年以来,周口市、县两级公安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入驻同级行政服务中心(含分中心),积极推动派出所户政业务入驻同级乡镇(办)便民服务中心。关于律师在我市查询公民人口信息方面,属地派出所一直积极配合、依规开具,查询结果证明一般情况下当场出具。

根据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办理律师查询公民人口信息工作规范(试行)》(豫公通〔2018〕254号)第八条之规定:“信息查询结果可以采用口头告知、查询人摘抄等形式。查询人需要查询单位提供查询证明的,可以纸质形式提供,加盖户籍专用章并注明使用范围,但不得提供查询信息的电子文档”。户籍专用章在基层派出所,由户籍内勤保管,非行政单位公章,你们第一条建议查询户口登记信息结果加盖出具单位公章与《办理律师查询公民人口信息工作规范(试行)》相冲突,我局暂时无法采纳。

关于你们第二条建议的应在行政服务中心或者市民中心设立户政窗口方面,目前,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均设立公安专区,符合入驻条件的120个乡镇(办)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户政窗口,均可办理户政业务。根据《办理律师查询公民人口信息工作规范(试行)》第三条之规定:“执业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公民人口信息时需出示居民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委托书,并如实填写《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律师可持相关材料到县级行政服务中心公安专区查询被查询人员的户籍所在乡镇(办),再到便民服务中心户政窗口(未入驻中心的到属地派出所户籍室)查询被查询人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由派出所加盖户籍专用章。

根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通〔2022〕77号)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公民因寻亲访友申请查询其他人员信息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验查询人的居民身份证,征得被查询人同意后,将查询结果或者联系方式告知查询人,并做好记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等不得查询公民人口信息。”关于你们第三条建议的持本人身份证及法院出具的查询当事人身份信息表的当事人在户政窗口查询被诉当事人信息时与律师、法律工作者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与上级公安机关文件规定相冲突,我局暂时无法采纳。

感谢你们对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并希望今后给我们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以加快周口市公安工作的发展。下一步,市公安局将积极做好办理律师查询公民人口信息工作,对执业律师群体提出的查询公民户籍信息相关问题逐一会商研究解决,依法依规保障执业律师相关权利。

 

周口市公安局

202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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