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吕志伟委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关注、关心。收到《关于规范城市养狗的建议》(20250121号)后,市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主要领导指示,按照公安职能认真调研,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依法依规办理,并及时向委员进行反馈。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针对提案建议进行专题部署,指定专人负责,开展专项调研,现答复如下:
2022年11月2日,周口市城市管理局发布了《文明养犬倡议书》,倡议广大市民一是文明养犬,不带犬进入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管理照顾好爱犬,携犬外出时,遇到老人、小孩、孕妇自觉避让。加强犬只训练,培养爱犬出门随性保持安静的好习惯,防止爱犬乱叫、伤人、夜晚狂叫等扰民现象发生。二是卫生养犬,外出遛犬时随身备好小铲子、硬纸片、塑料袋,随时清理犬的粪便,并妥善处置,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三是健康养犬,按照犬类防疫的有关规定,做好疫病的预防,定期为爱犬注射狂犬病疫苗和其它疫苗,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疾病的发生。四是安全养犬,外出遛犬时请为爱犬带上犬链、嘴套等,避免发生伤人等意外事件。同时,周口市城管局会依据《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处罚。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民应当文明饲养犬只,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二)办理犬只登记,及时注射疫苗;
(三)携带犬只出户用犬链牵领;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不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博物馆、商场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避免犬只噪音扰民,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七)不遗弃、殴打、虐杀犬只,不随意丢弃、掩埋犬只尸体;
(八)不放任、逗弄或者驱使犬只恐吓或者伤害他人;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出户未用束犬链牵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城市化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除外。携犬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禁止携带犬类进入公园、广场等场所,导盲犬、警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员应当立即清除。
违反上述规定,未束犬链牵引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携带犬类进入公园、广场等场所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宠物在公共场所遗留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工作中,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烈性犬和大型犬的排查,一经发现、立即没收,从严从重处罚,并公布举报电话,有效减少不文明养犬行为。同时,协助城管、宣传等部门加大文明养犬的宣传力度,提倡市民遵守文明养犬规定,共同维护文明周口形象。
再次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周口市公安局
2025年7月14日